2011年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重点排查工作安排
为深入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市场秩序,建立防范“三指定”行为的长效机制,国家电监会对2011年深入开展用户受电工程 “三指定”重点排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。
一、重点排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为全面了解各供电企业对 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,巩固专项治理成果,切实推进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深入开展,重点排查基本覆盖各省级电网公司,包括主要的地方电网公司。具体分两个阶段开展:第一阶段:2011年6月15日至8月31日由电监会稽查局组织电力监管机构人员组成重点排查工作组,对省级电网公司开展全面排查,原则上对每个省级电网公司集中检查一个地(市)公司,延伸检查1~2个县级公司。
第二阶段: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由各派出机构按辖区针对第一阶段重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,组织省级电网(电力)公司全面整改。具体工作方案另行通知。
二、重点排查对象和内容(一)排查的具体对象。排查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,对各级供电企业,关联设计、施工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(含多经、三产、集体企业等,下同),辖区内从业的非关联设计、电力承装(修、试)、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业进行现场调查。
(二)排查的主要内容。
1.供电企业对电监会开展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以来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;2.供电企业是否存在 《关于印发〈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电监稽查[2010]15号)中所列直接、间接或变相“三指定”行为的情况;3.供电企业开展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,对照《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》(办稽查函[2010]426号)的整改情况;4.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的办理、服务、信息公开等情况;5.供电企业的设计、施工、设备材料供应等关联企业承揽的用户工程情况;6.供电企业自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批准收取小区配套建设费以来,小区配套建设费的收支情况;小区配套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选择情况。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业扩费的收支情况及业扩项目的设计、施工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选择情况;7.排查工作组现场需调查的其他内容。
三、重点排查工作的几个政策界限(一)重点排查的时间范围。
本次排查主要是对2010年4月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 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以来的用户受电工程进行排查,特别是对2010年12月电监会印发 《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》(办稽查函〔2010〕426号)以来的用户受电工程进行重点排查。
(二)对“三指定”行为的认定。
供电企业存在《关于印发〈供电企 业用户受电工程“三指定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电监稽查[2010]15号)明确的直接、间接或变相“三指定”行为之一的,均认定为“三指定”行为。
(三)对排查发现的“三指定”行为的处理原则。
1.对电监会办稽查函〔2010〕426号文件印发前发生的“三指定”行为,一律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;供电企业如主动向重点排查工作组汇报的 “三指定”行为,可不予行政处罚,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。
2.对电监会办稽查函〔2010〕426号文件印发后至今发生的“三指定”行为,一律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,并由电监会统一向社会点名通报;供电企业如主动向排查工作组汇报的“三指定”行为,应予行政处罚,但不再向社会点名批评。
3.重点排查工作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,供电企业、关联企业、非关联企业如发生拒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,采取不如实回答有关提问或以有关人员出差、开会等理由搪塞、拖延,相互推诿、敷衍塞责等阻碍调查的,现场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对有关文件、资料予以封存,按规定处理,并由电监会统一向社会通报。对供电企业、关联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,由电力监管机构向有关电网(电力)公司提出处理意见。
四、重点排查阶段工作要求(一)高度重视重点排查工作。
重点排查既是对前期供电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成果的检验,也是电力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环节,直接关系到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。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、密切配合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重点排查工作取得实效。
各级供电企业要认真对待,积极配合,实事求是,确保重点排查工作顺利开展。
(二)细化重点排查工作方案。
重点排查工作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,进一步细化重点排查工作方案,明确任务分工,落实人员责任,确保重点排查不走过场。
(三)规范重点排查工作程序。
重点排查工作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,提前制作排查通知书并送达被排查供电企业,主动出示执法证件,如实记录排查情况,并注意收集、保存好有关的证据和资料。
(四)严肃工作纪律。
重点排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,轻车简从,自觉接受监督,不得接受被排查单位的礼品、礼金,不参加任何娱乐活动,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向外透露排查获取的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(五)依法对“三指定”行为实施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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